为进一步加强学校考场、考试管理,严肃考纪,端正考风,营造良好考风、学风,制止舞弊行为,提高考试的诚信度和教学质量,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青海理工学院普通本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试行)》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考场考试纪律
第一条 考生必须按照考试规定时间,于考前十分钟进入考场。迟到三十分钟以上者不得进入考场。
第二条 考生必须持本人学生证和身份证参加考试。无学生证和身份证者,必须持学院出具的贴有本人近照并加盖公章的证明才能参加考试。无学生证或身份证的学生必须提前办理相关证明。
第三条 考生进入考场时,不得携带手机等与考试无关的物品,除必要的考试用品外,其它物品必须置于考场指定位置。
第四条 考生进入考场后,要按指定的编号或座次单就座,拒不按要求就座者,取消其考试资格;考生不服从监考教师管理,无理取闹,扰乱考场秩序,威胁监考教师人身安全,取消其考试资格。
第五条 考生拿到试卷后,须首先填写自己的学号、姓名和班级等信息。考生对试题有疑问,可举手发问,并注意保持考场肃静。
第六条 考生要严格遵守考试纪律,考场内不得传递纸、笔、计算器等任何物品;不准夹带、窥视与考试有关的书籍、笔记或他人试卷,不准交头接耳、互换试卷、传递或互对答案;不准利用现代通信工具传递考试或与考试有关的内容及信息;不准代替他人考试以及为他人作弊提供方便等舞弊行为。
第七条 开考前,考生要检查桌面、墙壁等处是否有抄写与考试内容有关的公式或文字,如有要向监考教师及时报告。
第八条 未经监考教师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的。
第九条 提前交卷的考生,不得在考场附近谈话或逗留,妨碍他人考试;考试完毕,必须将试卷交给监考教师,以防试卷丢失。考生不得将试卷和草稿纸带出考场或故意撕毁试卷。
第二章 违纪、作弊的认定及处理
第十条 凡学生考试有以下情节之一者,按考试作弊论处。该课程成绩以零分记载,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1.开考前不按考场规则要求将背包、书籍、笔记等交到监考教师指定地点,且不听劝告者。
2.进入考场后,不听从监考教师安排或不按指定座位就座者。
3.考试前除部分课程考试允许的计算工具外,未将通信工具按规定上交者。
4.开考后发现在身体、衣服、桌凳、文具等处预写有与考试相关的内容者。
5.提前交卷后不及时离开考场,干扰考场秩序者。
6.不按时交卷或交卷后在考场或考场附近喧哗,影响他人答卷或扰乱考场秩序者。
7.未携带有关证件进入考场,且不事先申报和说明而强行参加考试者。
8.考试中交头接耳,左顾右盼,经口头警告不听劝阻者。
9.故意扰乱考场纪律,经口头警告不听劝阻者。
10.迟到30分钟以上,没有特殊原因,不听劝阻,强行进入考场者。
11.考试过程中,未经监考教师同意,擅自出入考场者。
12.其它违反考场纪律者。
第十一条 凡学生考试有以下情节之一者,按考试作弊论处,该课程成绩以零分记载,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1.将与考试课程内容有关的书籍、笔记、纸条等藏于身上、试卷下、课桌内者。
2.抄袭书本、笔记、纸条或别人试卷者。
3.传条、示意、对答案或协同他人作弊者。
4.代替他人答卷,考试结束后不交试卷或将试卷带出考场者。
5.考试时未经允许擅自调整座位,以及互相交换试卷者。
6.经评卷教师认定,并经学院确认为雷同答卷者。
7.考生在桌面、墙壁等处抄写与考试内容有关者。
8.考试时手机未关机并查看手机者。
9.纠缠主考教师更改试卷答案或考试成绩者。
10.考生不服从监考人员管理,无理取闹,扰乱考场秩序。
11.考试进行中或考试结束后,采用语言或尾随挑衅等威胁恐吓监考教师者。
12.其它违反考场纪律且构成作弊行为者。
第十二条 凡学生考试有以下情节之一,可以作开除学籍处理。
1.利用通信工具或其他器材组织作弊者。
2.以各种手段窃取试题或答案者。
3.向他人出售考试试题或答案牟取利益者。
4.曾因考试违纪受留校察看处分,再次作弊者。
5.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者。
6.其他严重作弊或扰乱考试秩序行为者。
第三章 违纪、作弊处理程序
第十三条 监考人员在考试过程中发现有本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所列考试违纪、作弊行为的,按以下程序处理:
1.对考生用于作弊的材料、工具等,在做出相应处理前应予暂扣。
2.监考人员须认真填写《青海理工学院考场记录单》(见附件)作为认定考生违规事实的依据。
3.《青海理工学院考场记录单》须有全体监考人员、考生本人签字确认;如果学生拒绝签字,监考人员注明情况。
4.监考人员应当向违规考生告知违规记录的内容。
第十四条 考试结束后,监考老师应将学生违纪情况于当日报学生所在学院,学院要在2个工作日内作出处分决定或提出处分意见。
第十五条 在对学生作出处分决定之前,学生所在学院应当告知学生作出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学生享有陈述及申辩的权利,听取学生陈述和申辩。
第十六条 给予学生警告、严重警告处分,由学生所在学院调查研究,并作出处分决定,报教务处、学生工作处备案。
第十七条 给予学生记过处分,由学生所在学院调查研究,提出处分建议,报学生工作处研究决定给予处分。
第十八条 给予学生留校察看处分,由学生所在学院调查研究,提出处分建议,经学生工作处审核后提交学生工作委员会研究决定给予处分。
第十九条 给予学生开除学籍处分,由学生所在学院调查研究,提出处理建议,经学生工作处审核,报学生工作委员会会议审议通过后提交校长办公会研究决定给予处分。
被开除学籍的学生,由学校发给学习证明。学生必须在处分决定或者复查决定送达之日起一周内办理离校手续离校。学生档案由学校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二十条 学校对违纪学生作出处分应出具处分决定书。处分决定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学生的基本信息;
(二)作出处分的事实和证据;
(三)处分的种类、依据、期限;
(四)申诉的途径和期限;
(五)其他必要内容。
第二十一条 处分决定书应当由学生所在学院直接送达学生本人,由学生本人在处分决定书上签字。学生拒绝签收的,可以采取留置送达方式或向学生登记的亲属及联系人邮寄送达;留置送达或邮寄送达的,由送达人在回执上说明拒签字的情况,并签字证明;难以联系的,可以利用学校网站、新闻媒体等以公告方式送达。
第二十二条 学生对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学校处分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按照《青海理工学院学生校内申诉管理规定》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交书面申诉。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涉及学生考试违纪处分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考试组织实施规则由教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