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科研诚信建设的若干意见》、教育部《关于加强高等学校科研诚信建设和学术不端治理的指导意见》(教科信〔2024〕2号)文件精神,加强学校科研诚信建设,规范学校对科研失信行为的调查处理,营造风清气正的良好学术风气,根据《科研失信行为调查处理规则》(国科发监〔2022〕221号)、《哲学社会科学科研诚信建设实施办法》(社科办字〔2019〕10号)、《高等学校学术不端行为调查处理实施细则》(教科信〔2024〕3号)、《青海理工学院学术委员会章程》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科研诚信是学校科研工作高质量发展的重要基石,贯穿科研活动、学科建设、人才培养、科研管理等全过程。科研诚信管理是指学校科研管理及各有关部门依法依规对我校相关科研责任主体开展科学研究中遵守承诺、履行约定义务、遵守科研活动公认行为准则的调查、认定、客观记录和公正评价,并据此对责任主体进行的监督、教育以及惩戒等相关工作。科研诚信管理涉及学校多个部门,涵盖科研诚信建设,科研活动诚信管理,科研诚信教育,科研失信的受理、调查、认定、处罚、记录以及申诉等过程。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科研活动全过程,包括:科研项目指南编制与咨询、申请、评审、任务书或合同签订、实施、结题验收与考核评价、经费使用;科研创新平台的申报、评审、考核验收;科研奖励、科研人才称号、职称晋升的申报与评审;科研成果发表、知识产权申请等。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从事科研活动、参与科技管理服务的各类人员(包括但不限于在职人员、聘用人员、兼职人员、博士后、学生等,以下统称“科研人员”)。
第五条 学校施行科研诚信“一票否决制”,在评奖推优、职务晋升、导师遴选、承担项目等环节开展科研诚信状况审核,对严重违背科研诚信要求且在处理影响期内的依规实行“一票否决”。
第六条 学校建立科研诚信和作风学风建设年度报告制度,对制度建设、宣传培训、调查处理等工作情况进行总结和评估,并按有关部门要求报送。
第二章 组织机构与职责
第七条 学校是科研诚信建设的第一责任主体,负责科研诚信工作的常态化管理。校学术委员会履行科研诚信建设职责,切实发挥咨询、受理、调查、监督、审议、评定等作用。校学术委员会为学校科研诚信建设与管理的责任主体,负责规划、实施和管理学校科研诚信相关工作。二级单位(包括各学院、中心及各级重点实验室、科研机构,以下统称“学院”)和相关职能部门在校学术委员会指导下开展科研诚信教育与管理工作。
第八条 校学术委员会负责统筹规划和协调全校科研诚信相关工作,主要承担以下工作职责。
(一)研究提出加强科研诚信建设的意见、建议,推动建立健全科研诚信管理体系;
(二)审议科研诚信相关规章制度、工作部署和其他科研诚信建设重要事项;
(三)组织开展科研诚信教育培训,提供科研诚信咨询等;
(四)依规受理科研失信行为举报,组织开展调查处理;
(五)组织填报学校科研诚信和作风学风建设年度报告。
第九条 各学院和相关职能部门将科研诚信建设纳入常态化管理,建立相应规章制度,明确管理责任,开展科研诚信宣传和教育,加强预防和引导,完善监督处理机制。学院和相关职能部门的党政负责人对本单位科研诚信建设负直接领导责任。
第十条 各学院学术分委员会对本单位学术不端行为进行调查核查,提出处理意见;对在科研诚信方面存在倾向性、苗头性问题的人员,及时开展科研诚信诫勉谈话,加强科研诚信教育。
第十一条 科研管理处作为学校科学研究工作管理部门,全面推进各类科研活动中的科研诚信体系建设,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科研诚信新要求,承担学校科研诚信责任主体的日常管理工作,并配备相应专职科研诚信管理人员。开展科研诚信建设工作的经费纳入学校预算予以保障。
第十二条 纪委办公室负责处理我校教职工及以我校名义从事科学研究的各类人员的科研诚信问题;学生工作处根据相关规定处理本科生的科研诚信问题;研究生工作部根据相关规定处理研究生的科研诚信问题。
第十三条 组织部、人事处在教职工师德师风、岗位评聘、年度考核等方面,对教职工遵守科研诚信要求及责任追究做出明确规定或约定,将科研诚信纳入各类人才申报、评聘和荣誉称号评选的重要指标。
第十四条 项目(课题)负责人、研究生导师等要充分发挥言传身教作用,加强对项目(课题)成员、学生的科研诚信教育与管理,对重要论文等科研成果署名、研究数据真实性、实验可重复性等进行诚信审核和学术把关。
第十五条 从事科研活动和参与科技管理服务的各类人员要坚守底线、严格自律。要恪守科学道德准则,遵守科研活动规范,践行科研诚信要求,对科研过程、科研成果等的真实性、完整性负主体责任。
第三章 科研诚信建设
第十六条 各学院应在岗位职责、工作守则、行为规范等内部规章制度中,对本单位人员遵守科研诚信要求作出明确规定,促进科研诚信教育制度化、规范化,校学术委员会加强指导和监督。
第十七条 学校各相关机构在评奖推优、职务晋升、职称评聘、承担项目等环节,按规定对科研人员的科研诚信状况及相关材料进行审核。
第十八条 组织部、人事处应通过聘用合同、员工行为规范、岗位职责等明确相应的科研诚信要求,按规定在职称评聘、人才选拔、年度考核、任期考核等环节,对科研人员科研诚信状况及相关材料进行审核。
第十九条 学生工作处、研究生工作处、处教务须加强学生科研诚信教育,对学生从事科学研究的全过程审核把关,将科研诚信与学籍管理、学位授予、评奖评优、研究生推荐及就业推荐等挂钩。
第二十条 计划财务处、审计处负责协助科研管理处调查取证、审计涉及科研经费使用相关的科研失信行为。
第二十一条 纪委办公室负责对科研诚信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处理。
第二十二条 科研人员担任评审、咨询、评估等各类专家时,应严格遵守科研诚信和职业道德要求,独立、客观、公正开展工作。科研人员加入学会、协会、研究会等科技类社会团体的,应遵守社会团体章程规定和行业自律要求,配合社会团体开展科研诚信相关工作。
第四章 科研活动诚信管理
第一节 项目(课题)诚信管理
第二十三条 对于学校承担或参与的各级各类项目(课题),项目(课题)负责人、学校各相关部门应按照项目(课题)主管部门要求加强科研诚信管理,并落实到项目(课题)实施全过程。
第二十四条 对于学校自主设立的项目(课题),科研管理处或其他项目主管部门应将科研诚信要求贯穿到指南编制、项目申报、立项评审、过程管理、结题验收等全过程,督促项目(课题)负责人、各相关部门做好项目(课题)科研诚信管理。
第二十五条 在项目(课题)申报、评审、评估等环节,科研管理处或其他项目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项目(课题)申报人、评审评估专家等签署科研诚信承诺书,明确承诺事项、承诺要求、违规处理等。
第二十六条 科研管理处或其他项目主管部门负责审核项目(课题)申报人的科研诚信状况,对受到限制或禁止承担项目(课题)处理且在影响期内的实行“一票否决”。
第二十七条 对项目(课题)实施过程中形成的原始记录、实验数据等,由各学院学术分委员会组织开展真实性、完整性的检查核验。
第二十八条 项目(课题)负责人应对项目(课题)实施过程中形成的科研文件材料进行归档。
第二节 科学数据管理
第二十九条 实验室与设备管理中心负责建立科学数据管理制度,指导学校各部门和科研人员依规做好科学数据的存储、汇交、使用、共享,保障数据质量和安全。
第三十条 实验室与设备管理中心负责建立实验数据记录管理规范,明确记录范围、内容、标准、存储、使用和共享等要求。
第三十一条 科研管理处负责建立实验数据核查机制,组织各学院对重要学术论文等科研成果进行全覆盖核查,对发现的问题及时督促整改。核查工作应以3至5年为周期,持续开展。
第三十二条 论文等科研成果发表后,所涉及的实验记录、实验数据等原始数据资料应按要求管理、留存备查。
第三十三条 对于学校承担的财政性资金支持的科技活动所形成的科学数据,由项目(课题)主管部门按有关规定组织开展数据汇交。
第三节 科研成果发表审查备案管理
第三十四条 学校建立科研成果发表审查备案管理制度,由科研管理处负责组织实施。未经登记备案的公开发表学术成果在教职工年度考核、职称评聘、岗位聘用、干部选任、奖励评优及学生学位授予、奖励评优等评定中不予认定,在课题结题、经费报销中不予认可。
第三十五条 科研人员应在论文等科研成果发表前开展自查,重点检查作者等成果完成人的实质性贡献及排名顺序、数据可靠性、科技伦理审查情况等,并签署科研诚信承诺书。对短期内发表多篇论文、取得多项专利等成果的,明显不符合科研产出规律的,由科研管理处组织开展实证核验。
第三十六条 论文发表后被撤稿或受到严重质疑的,论文作者应及时报告本人所在学院或科研管理处,主动回应质疑,作出勘误或撤稿。涉及学术不端问题的,由校学术委员会或学院学术分委员会依规组织调查处理。
第三十七条 学校图书馆应结合有关学术机构定期发布的学术期刊预警名单和“黑名单”,及时对科研人员警示提醒。对在“黑名单”学术期刊上发表的论文,在各类评审评价中不予认可,论文发表的相关费用不予报销。
第三十八条 科研团队、科研人员对外发布科研成果,不得弄虚作假、夸大宣传。涉及突破性科研成果或重大科研进展的,应事先报经科研管理处审核把关。
第五章 科研诚信教育培训
第三十九条 科研管理处负责制定科研诚信教育培训制度,编制年度工作计划,组织指导学校各部门常态化开展科研诚信教育培训。科研诚信教育培训应坚持正向引导与警示教育并重、应知应会与实际操作贯通、共性要求与个性需求结合,务求实效。
第四十条 组织部、人事处在教师招聘引进、职称评聘、各类考核中,应增加科研诚信内容。在组织开展职工入职培训、岗位培训等各类教育培训中,应结合实际对科研诚信培训内容作出相应安排。
第四十一条 宣传部应发挥网络媒体正向引导作用,开设学风建设专栏,公布学风建设年度报告,公开学术不端行为调查处理结果,通过典型案例通报、警示教育、诚信承诺等,筑牢思想防线,践行诚信之风。
第四十二条 在新生入学、学生毕业选题等重要节点,各学院应组织开展科研诚信专题培训。
第四十三条 在项目(课题)申报、合同签订、项目验收等重要节点,以及职称职务晋升、荣誉奖励申报等关键环节,各相关职能部门应对相关科研人员、评估评审专家等开展科研诚信教育或提醒。
第四十四条 校学术委员会负责对科研失信行为责任人开展科研诚信教育,在其处理影响期内不少于一年一次。
第四十五条 学校发起成立或依托学校设立的学会、协会、研究会等科技类社会团体,应按照业务主管单位、行业管理部门、登记管理机关要求和章程规定,开展科研诚信教育培训。
第六章 科研失信行为调查处理
第四十六条 校学术委员会或学院学术分委员会负责对涉及学校科研人员科研失信行为的调查。应在收到举报线索15个工作日内提出是否受理的意见并通知实名举报人或转来线索的单位,不予受理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第四十七条 校学术委员会或学院学术分委员会决定受理的,应牵头成立调查组,依规开展行政调查和学术评议。调查组应制定调查方案,明确调查内容、组成人员、调查方式、进度安排等,经校学术委员会或学院学术分委员会批准后实施。校学术委员会或学院学术分委员会可根据需要成立专家组;或报经学校负责人批准,委托科技类社团组成专家组开展学术评议。专家组由相关领域的同行科技专家、管理专家等组成,不少于5人。
第四十八条 调查组应客观公正开展调查,如实做好调查记录,妥善保管调查资料,调查结束后形成调查报告。调查报告须由调查组全体人员签字确认,经校学术委员会或学院学术分委员会审议通过后,提交校务会会议审定。调查报告形成后,一般应在15个工作日内将相关调查情况报告纪委办公室。
第四十九条 纪委办公室负责修订和完善学校科研失信查处管理制度,依法依规处理科研诚信案件。对“论文代写买卖”“围标串标”“重复申报、拆分申报、拼凑拆分科研计划项目”“套取科研经费”“变相侵占科研成果”“多次实施科研失信行为或同时存在多种科研失信行为”等从严从重处理,对严重违背科研诚信要求的行为依法依规终身追责。
第五十条 被处理人为学校科研人员的,由纪委办公室负责制作处理决定书,按程序送达被处理人。有关调查处理情况应告知实名举报人。有牵头调查单位的,应同时将处理决定书送牵头调查单位。对于上级机关和有关部门移送的,应将处理决定书和调查报告报送移送单位。
第五十一条 调查处理应自决定受理之日起6个月内完成。特别重大复杂无法在6个月内完成的,经学校负责人批准后可延长调查期限,延长时间一般不超过6个月。对于上级机关和有关部门移送、交办以及其他单位要求协办的,应按相应时限要求办理。
第五十二条 对被处理人作出一定期限禁止承担或参与财政性资金支持的科技活动以及一定期限取消相关资格处理的,自决定生效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记录的科研诚信严重失信行为数据和处理决定书复印件、调查报告复印件以及电子数据按照隶属关系或者管理权限报送有关部门。
第五十三条 被处理人科研失信行为涉及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项目、科技奖励、科技人才等的,应按要求将处理决定书和调查报告报送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项目、科技奖励、科技人才管理部门(单位)。
第五十四条 调查处理工作应充分保障被调查人的陈述、申辩、申诉、复查等各项合法权益。
第五十五条 调查处理工作坚持零容忍,严肃责任追究。以刀刃向内、勇于自我革命的态度和决心处理科研失信问题。调查中发现涉嫌违反党纪政纪、违法犯罪的,应及时移送相关部门。
第五十六条 学院和部门负责人是科研诚信建设第一责任人,学校将科研诚信建设成效纳入领导班子考核,坚决杜绝科研诚信建设松懈等行为,对于多次发生科研失信行为的学院和部门责任人,纪委办公室、相关职能部门将进行约谈、问责和通报。
第七章 附则
第五十七条 本办法未作规定的,按国家有关科研诚信建设的法规、制度、标准等执行。
第五十八条 本办法由科研管理处负责解释。
第五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