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学校科技伦理治理体系,促进和保障学校学术活动健康发展,规范科学研究和相关技术的应用,确保科技伦理的建设和审查规范运作,促进学校科研事业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科技伦理治理的意见》、《科技伦理审查办法(试行)》(国科发监〔2023〕167号)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公认的科技伦理规范与准则和《青海理工学院学术委员会章程》,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章程旨在通过独立、客观、公正和透明的伦理审查,引导和促进学校各领域的科学研究和技术应用在符合伦理原则的前提下健康、有序发展。
第三条 青海理工学院科技伦理委员会(以下简称“校科技伦理委员会”)是青海理工学院学术委员会下设的专门委员会,是学校科技伦理事项的审议机构,可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分委员会。校科技伦理委员会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学校有关规章制度,独立开展工作,发挥涉及科技伦理方面的审查、调查和咨询等作用。
第四条 校科技伦理委员会委员须是相关领域的专家,且具备以下条件:
(一)遵守宪法法律,学风端正,治学严谨,公道正派。
(二)应有较高的学术造诣和学术声望,具有副教授或相当职称(职级)以上,在职在岗教职工。
(三)关心学校科研事业建设发展,有参与科技伦理议事的意愿和能力,能够正常履行职责。
第五条 校科技伦理委员会委员人数不少于9人。设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2名。主任委员由校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提名,副主任委员由校科技伦理委员会主任委员提名,经校科技伦理委员会全体会议选举产生。其他委员由各学院(中心)民主推荐等方式产生。
第六条 校科技伦理委员会委员由校长聘任,实行任期制,任期一般为4年,可连选连任,但连任最长不超过2届。校科技伦理委员会每次换届,连任的委员人数应不高于委员总数的2/3。
第七条 校科技伦理委员会下设秘书处,负责处理校科技伦理委员会的日常事务工作,秘书处挂靠学校科研管理部门。
第八条 校科技伦理委员会委员在任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经校科技伦理委员会全体会议讨论决定,可免除或同意其辞去委员职务:
(一)主动辞去委员职务者。
(二)怠于履行职责或者违反委员义务的。
(三)因身体、年龄及职务变动等原因不能履行职责的。
(四)因其他原因不能或不宜担任委员职务的。
第九条 校科技伦理委员会委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知悉与学校科技伦理建设相关的各项管理制度、信息等。
(二)在科技伦理委员会会议中发表意见,讨论、审议和表决各项决议;
(三)关于科技伦理建设等方面有权向学校有关部门或个人提出要求或意见与建议。
第十条 校科技伦理委员会委员须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国家宪法、法律和法规,遵守学术规范、恪守学术道德。
(二)遵守校科技伦理委员会章程,公正履职。
(三)勤勉尽职,遵守工作纪律,保守秘密,不得委托他人参加校科技伦理委员会决策。
第十一条 校科技伦理委员会主要工作职责:
(一)制定校科技伦理方面的标准和规章制度,并为校科技伦理建设提出建议。
(二)完善伦理风险监测预警机制,跟踪新兴科技发展前沿动态,对科技创新可能带来的规则冲突、社会风险、伦理挑战进行研判、提出对策。
(三)评价、论证开展涉及科技伦理研究课题的伦理依据,对研究课题提出伦理审查的指导性意见。
(四)受理各种科技伦理方面的投诉和学术纠纷,并组织调查,形成处理意见。
(五)倡导、宣传科技伦理规范,组织相关人员开展有关领域基础知识及其伦理要求方面的学习和培训,指导科研人员按相应标准进行相关实验研究。
第十二条 校科技伦理委员会根据实际需要召开全体委员会议,主要讨论学校科研活动中有关科技伦理工作举措、审议科研活动中的重大伦理事项和活动。因工作需要,主任委员提议,或1/3以上委员联名提议,可以召开全体委员会会议。因议决事项需要,可由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商定邀请相关人员列席。
第十三条 校科技伦理委员会会议出席人数须达到应到人数的2/3,方可召开会议。议决重大事项,一般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超过实到委员2/3(含)和应到委员人数1/2(不含)的得票方为表决通过。可邀请相关领域不存在直接利益关系的顾问专家等提供咨询意见,顾问专家不参与会议表决。
第十四条 校科技伦理委员会实行回避制度,审议或调查的事项与委员本人及其配偶或直系亲属有关,或具有利益关联的,相关委员应当回避。
第十五条 主任委员或副主任委员委托秘书处将审查结论告知相关单位负责人或当事人。
相关单位负责人或当事人对审查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审查结论之日起10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校科技伦理委员会提出异议或复核申请。
校科技伦理委员会收到异议或复核申请后,决定受理的,校科技伦理委员会可以另行组织审查或者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审查。
相关单位负责人或当事人对复核结果不服,仍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异议或申请复核的,不予受理。
第十六条 校科技伦理委员会成员在议决过程中应公正、公平发表意见和进行表决,并对有关讨论或议决内容正式公布之前须严格保密。凡查实,故意泄露秘密的行为,学校按有关规定追究其责任。
第十七条 需要开展伦理审查复核的科技活动清单:
1.对人类生命健康、价值理念、生态环境等具有重大影响的新物种合成研究。
2.将人干细胞导入动物胚胎或胎儿并进一步在动物子宫中孕育成个体的相关研究。
3.改变人类生殖细胞、受精卵和着床前胚胎细胞核遗传物质或遗传规律的基础研究。
4.侵入式脑机接口用于神经、精神类疾病治疗的临床研究。
5.对人类主观行为、心理情绪和生命健康等具有较强影响的人机融合系统的研发。
6.具有舆论社会动员能力和社会意识引导能力的算法模型、应用程序及系统的研发。
7.面向存在安全、人身健康风险等场景的具有高度自主能力的自动化决策系统的研发。
第十八条 本章程由校科技伦理委员会秘书处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章程自印发之日起施行。